(2015)开民初字第15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杨本翠与陈丽、王明媚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本翠,陈丽,王明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75号之二原告杨本翠。委托代理人徐丹。被告陈丽。被告王明媚。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晓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本翠与被告陈丽、王明媚、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本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本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本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原告杨本翠负担。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