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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文元、中山市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文元,中山市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4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9810182-7。负责人:杨志盛,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符健,分别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文元,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中山市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8号南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蔡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文元、中山市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获本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颖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