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光毅与被执行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光毅,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汪光毅,男,197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东林乡。被执行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因浦,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汪光毅与被执行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汪光毅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向汪光毅给付欠款及违约金、交通费133110.00元、诉讼费398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四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执字第036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世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