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曾志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曾志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三初字第0079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志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曾志铭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4349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付)。审判员 赵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