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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8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南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南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413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8354-2。法定代表人邹再发,系公司经理。被告陈南冰,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南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邹再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南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闽C85L**号的小轿车,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天200元。2014年9月17日被告将所租赁的车辆归还原告,2014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租金5000元。因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支付上述费用,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车辆租金5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南冰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书》,该合同主要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赁一辆车牌号为闽C85L**号的小轿车,租金为每天200元。合同还约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使用。2014年9月17日被告将车辆交还原告。2014年11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租金5000元。嗣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驾驶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书》和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确认结欠原告租金5000元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租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支付原告租金,必然造成原告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南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偿还尚欠原告福建省南安市华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租金人民币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陈南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陈南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良程人民陪审员  陈章乙人民陪审员  傅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聪灵附本案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