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何盼岑与靳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盼岑,靳向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441号原告:何盼岑。被告:靳向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盼岑与被告靳向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盼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盼岑负担。审判员 孟庆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