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缪为林与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缪为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6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陈洋办事处开洋村。投资人茆训开,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薛国举,射阳县陈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为林,男,1961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晓中,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因与被上诉人缪为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5)射开民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上诉人射阳县金之园砖瓦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益钧审 判 员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