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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民终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小平、青阳县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平,青阳县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民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李林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阳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平,男,1973年3月25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王磊,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阳县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法定代表人:丁大志,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小平、青阳县圣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池州市青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一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安徽宇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玮审判��杨似友审判员  向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