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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701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苗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焦珍霞、韩国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苗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焦珍霞,韩国仁,龙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701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苗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联通路30号农资市场*座*号。注册号×××-1。法定代表人杜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焦珍霞,女,汉族,1969年12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电话135XX****XX。被执行人韩国仁,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电话150XX****XX。被执行人龙迎刚,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电话150XX****XX。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苗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珍霞、韩国仁、龙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7640元,已执行10470元,未执行标的为717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在法定期限内无法结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6)新270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刘芳忠审判员  刘美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