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范县海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县海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催7号申请人:范县海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法定代表人:王保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涛,该公司员工。申报人: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注册号1401002000629421-1。法定代表人:赵永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波,该公司财务经理。申请人范县海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因号码为(31900051)20775694,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2月2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合电正泰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亿莱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太原永王贸易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由申请人范县海盛纤维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于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