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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程起与双辽市名扬广告设计室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起,双辽市名扬广告设计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15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起,男,汉族,1948年6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双辽市名扬广告设计室。住所地:吉林省双辽市房产楼下。经营者:刘晴。上诉人程起因与被上诉人双辽市名扬广告设计室(以下简称名扬广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程起一审诉称:我的门市坐落于双辽市拆迁办楼下,北侧与名扬广告相邻,2013年冬季,名扬广告将一空调机铁笼子焊到我门口过道处,距门口仅一米,严重妨碍我的房屋的正常使用,我曾多次催其拆除,其无理由拒绝。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名扬广告立即拆除铁笼子,消除对我房屋的妨碍。名扬广告一审辩称:我家的铁笼子是在我家的使用范围之内,在我家窗户下面,并且不妨碍程起的正常通道的位置,而且程起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承租人并没有找我说妨碍他正常通道,我要强调的是,我的空调箱子是安在自家的墙壁上,自家的窗户下面,不妨碍他人。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名扬广告所架设的空调机铁笼子,并未明显妨碍程起的通行,名扬广告无需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程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起负担。程起上诉称:1.名扬广告将安装空调的铁笼子放到我门市房的楼门前仅一米处,对我构成了妨害。2.该案庭审为独任审理,而判决时列出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本案审理过程中其他两名审判人员并未参加庭审,程序违法。名扬广告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本案中,通过庭审笔录显示,作出判决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并未全部参加庭审,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审判组织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厚国审判员  董 岩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