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951号原告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徐正昆、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