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951号原告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徐正昆、王兆平,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祥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