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樽轩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秦懿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11号之一原告上海樽轩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丁兴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殷,北京颐和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萍,北京颐和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秦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甜甜,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懿,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代理人朱峰,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甜甜,上海环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樽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祥(集团)有限公司、秦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樽轩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樽轩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6,051.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051.24元,由原告上海樽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淳人民陪审员 张东成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