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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林增奇与赵西远、李明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西远,林增奇,李明选,武书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西远,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5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增奇,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30。委托代理人:曾俊维,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景军。原审被告:李明选,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13。原审被告:武书文,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13。上诉人赵西远因与被上诉人林增奇、原审被告李明选、武书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审查,上诉人赵西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西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西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锦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