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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鲁1524执169号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庆明,刁承普,张国华,姜焕才,魏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曙光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张兆起。被执行人:董庆明,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415号。被执行人:刁承普,男,1954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411号。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82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485号。被执行人:姜焕才,男,1956年0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155号。被执行���:魏绪华,男,1965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大店村91号。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的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91942.03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91942.03元及利息。��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书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