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建君与杨国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君,杨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君,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余姚市照山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余姚市凤山街道剑江村新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被执行人:杨国芳,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新城市花园**幢***室。公民身份号码:4205001960********。申请执行人吴建君与被执行人杨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应支付欠款18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8月底前支付8000元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0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