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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吴洪健与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健,廖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990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健。被执行人廖毅。申请执行人吴洪健与被执行人廖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3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相关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000.00元及利息,已实现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