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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7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福金与李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金,李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866号原告李福金,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志涛,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福金与被告李志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金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福金承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