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福金与李志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金,李志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866号原告李福金,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李志涛,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福金与被告李志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金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福金承担。审判员 张妮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