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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郑泽勇与张敦强、李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勇,张敦强,李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398号原告:郑泽勇,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张敦强,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靖宇县。被告:李光,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泽勇诉被告张敦强、李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李光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泽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