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5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郑泽勇与张敦强、李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泽勇,张敦强,李光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398号原告:郑泽勇,男,汉族,住白山市。被告:张敦强,男,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靖宇县。被告:李光,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郑泽勇诉被告张敦强、李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李光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泽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7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