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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宗明与缠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宗明,缠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152号原告马宗明,男,回族,村民。被告缠有林,男,回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宗明诉与被告缠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宗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宗明以“我与被告自愿协商,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清,故暂不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宗明负担。审判员  麻志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延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