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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执字第00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图玛仕工具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图玛仕工具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朱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0966号申请人江苏图玛仕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张文静,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负责人倪旭江,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倪旭江。被执行人朱燕红。申请人江苏图玛仕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朱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朱燕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江苏图玛仕工具有限公司案款11123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金及利息1170350元,申请执行费14104元,本院于2015年7月15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朱燕红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厂房的土地都是向丹徒区辛丰镇辛丰村租赁使用没有产权,厂房都没有合法产权,倪旭江、朱燕红位于镇江市优山美地花园52幢第1至2层106室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朱燕红名下宝马汽车苏L×××××、奥迪A7苏L×××××已被首封法院处置,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朱燕红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开元轴承厂、倪旭江、朱燕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1170350元执行标的额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徒辛民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如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殷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