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王家强与杨泽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强,杨泽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390号原告王家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泽瑗,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强与杨泽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