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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邢刚、张子瑜与李亚伟、河北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张某,李某,河北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北昌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824号原告邢某。原告张某。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丛坤,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被告河北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河北昌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7号开滦大饭店23楼2301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张某与被告李某、河北昌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张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某名下银行存款3005998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邢某、张某提供张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249号3-1-1501室(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和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付68号3-2-601室(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某名下银行存款3005998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张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249号3-1-1501室(石房权证新字第××号)和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付68号3-2-601室(石房权证新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