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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2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郑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02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女,居民身份证号码为×××782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月15日被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7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智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成绢和王喜吾(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龙丰邮政局宿舍1栋601房电话联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上家购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再通过当场交易或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转买给他人,从中谋取差价。2015年9月7日23时,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了惠城区龙丰邮政局宿舍1栋601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乙和王某,在房内查获一批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经鉴定,送检的“惠州市公安局下角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为伪造印章。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经审理查明,从2015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和王喜吾(另案处理)在其租住的惠州市惠城区龙丰邮政局宿舍1栋601房电话联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上家购买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再通过当场交易或快递货到付款的方式转买给他人,从中谋取差价。同年9月7日23时,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处了惠城区龙丰邮政局宿舍1栋601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和王某,在房内查获一批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中有“广东省建设厅印章、惠东县国土资源局印章、惠州市第二妇幼保健院住院收费专用章、惠州市公安局沥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惠州市公安局下角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等。经鉴定,送检的“惠州市公安局下角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为伪造印章。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由此启动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9月7日被抓获。4、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民警在惠城区龙丰邮政局宿舍1栋601房内抓获被告人郑某甲、另案被告人王某时,查获红色圆底假印章五十枚、假证件一百零五本、空白假发票五张,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另案被告人王某签供予以确认。5、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惠州市公安局下角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为伪造印章。6、监视居住决定书,根据被告人郑某甲的情况,其因为有一个7岁及一个5岁的两名小孩需要其照顾,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7另案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其从2015年3月份开始买卖假证件假印章。其将联系方式和办证的字样写在墙上,客户找到其后,通过QQ发送需要的证件相片给其,其在找人帮其做假印章。因为这样可以赚钱,其至今赚了5000元左右。其虽然和郑某甲同一房做事,但是是各自做自己的业务。8、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其从2015年2月份开始开始买卖假证件假印章。其将联系方式和办证的字样写在地面上。发布在网上微信和QQ,客户找到其后,将需要的证件相片给其,其在找人帮其做假印章。因为这样可以赚钱,其至今赚了1000元左右。其虽然和王某同一房做事,但是是各自做自己的业务。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甲有两个未成年的小孩抚养问题,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锦辉审 判 员  黄奕美代理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惠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