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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0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与潘道华、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0433号潘道华、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原告天津市北方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广开分公司与被告潘道华、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63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0433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