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瞿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瞿某,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民初字第00377号原告许某,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代理人钱丽新(受许某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某,男,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告蒋某,女,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原告许某与被告瞿某、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许某无法提供被告瞿某、蒋某明确的住所地信息,本案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