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林家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林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民终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法定代理人林增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林家组。住所地:贵溪市河潭镇龙石村林家组。负责人:林明华。上诉人林某不服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2015)贵民一初字第1150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林某上诉称:其自2008年出生后即被其法定代理人林增财收养,一起生活在被告处,并于2009年办理了户籍登记,分到了责任田,其具备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作出实体裁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的村民资格。而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秋荣审 判 员 彭先庆代理审判员 夏丹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