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再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张晓东诉尹瑞先买卖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晓东,尹瑞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再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晓东,住白山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尹瑞先,住白山市。申请再审人张晓东因与被申请人尹瑞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浑民二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尹瑞先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张晓东支付沙子款92736元。尹瑞先不服,提出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4)白山民二终字第89号判决书,判决: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张晓东诉讼请求。张晓东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2015)白山民二再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晓东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晓东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东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中海人民陪审员 李志杰人民陪审员 葛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成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