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20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 州 骏 腾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与 马 亮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0203民初161号原告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焉耆县新华路三号桥商厦。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付小红,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任。被告马亮,男,3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巴州骏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祝焕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