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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秀艳与诸城市唐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艳,诸城市唐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536号原告王秀艳。被告诸城市唐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艳与诸城市唐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艳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全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