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王永明与朱连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明,朱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民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明,男,194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朱连成,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与被执行人朱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连成未履行(2011)泌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连成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具体数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邱永建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