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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434号原告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307B室,组织机构代码73812270-9。法定代表人高升辉,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民,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青龙村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罗登明,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厂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钰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