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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国平与郭军洪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73号申请人陈国平与被执行人郭军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第7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25元、申请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军洪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正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益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