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范亨全申请执行李乾洪、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亨全,李乾洪,王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范亨全,男,生于1954年10月26日,汉族,达川区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乾洪,男,生于1974年10月5日,汉族,宣汉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王玉玲,女,生于1974年10月23日,汉族,达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范亨全申请执行李乾洪、王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亨全于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本金79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