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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冯伟雄与汤和平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330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雄,汤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303号原告冯伟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汤和平,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委托代理人陈启宣、黄祥华,均是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伟雄诉被告汤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5年6月10日借款1000000元给被告,借期3个月,但被告超过借款期限拒不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1000000元正及按月息三分的标准自2015年6月10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辩称,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已经收到该款,但是利息的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适当降低,借据约定月息4分,原告要求3分,但按照相关规定年利率不能超过24%。其现经营不善,现不能还款,以后有钱愿意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0日,被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冯伟雄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计月利息肆分,每月付息一次(满一个月后付)。借期3个月,由2015年6月10日至2015年9月10日止。按时结息,期满还本。原告因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而提起本案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表示:实际借款日期是2014年11月10日,借款期半年,其是作为中间人借款给被告的,但是被告从3月份开始就没有给利息,到了5月10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不能还款,到6月份将借款期延长3个月,重新签订了本次提交的借据;其有实际支付借款,2014年12月10日部分银行汇款,部分现金支付,总共给了1000000元,分多少次和每次金额多少都记不清了,转账或现金金额也记不清了;没有保留转账凭证,被告承认已经收到款项,其在本案就不再提交相关证据了;被告曾经按月息四分支付利息到2015年3月份;其与被告还有6笔借款,现在已经起诉了2笔,另外一笔是2700000元,其它还没到还款期,其所收到的利息是否涉案借款的利息记不清了。被告则表示: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收到该款,但借款时间以借据时间为准,不确认2014年借款;确认借款部分现金部分转账支付,但时间以借据放准;2015年6月10日开始才没有给过利息,在借款期内没有给过利息,之前没有还过本金,也没有给过利息。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生效与否取决于借款是否真实交付。本案中,原告对其关于被告向其借款的主张虽提交了上述《借据》作为债权凭证,但其表示:实际借款日期是2014年11月10日,借款期半年,其是作为中间人借款给被告的,但是被告从3月份开始就没有给利息,到了5月10日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却不能还款,到6月份将借款期延长3个月,重新签订了本次提交的借据;其有实际支付借款,2014年12月10日部分银行汇款,部分现金支付,总共给了1000000元,分多少次和每次金额多少都记不清了,转账或现金金额也记不清了;没有保留转账凭证,被告承认已经收到款项,其在本案就不再提交相关证据了;被告曾经按月息四分支付利息到2015年3月份;其与被告还有6笔借款,现在已经起诉了2笔,另外一笔是2700000元,其它还没到还款期,其所收到的利息是否涉案借款的利息记不清了。被告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收到该款,但其表示:借款时间以借据时间为准,不确认2014年借款;确认借款部分现金部分转账支付,但时间以借据放准;2015年6月10日开始才没有给过利息,在借款期内没有给过利息,之前没有还过本金,也没有给过利息。由此可见,原、被告对《借据》的形成、借款时间、借款交付时间及利息支付情况的表述均不一致。原、被告称借款为部分银行汇款,部分现金支付的借款交付方式与《借据》所载借到现金人民币1000000元整不相对应。因此,在原、被告均没有提交其它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原告仅凭上述《借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权利义务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据此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仍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伟雄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伟雄人民陪审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惠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