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跃华、卫妮娅与被执行人徐文芳、徐文斌、徐文静、徐文芬、徐文敏、徐文珍物权确认、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华,卫妮娅,徐文芳,徐文斌,徐文静,徐文芬,徐文敏,徐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华。申请执行人卫妮娅。被执行人徐文芳。被执行人徐文斌,公民。被执行人徐文静。被执行人徐文芬。被执行人徐文敏。被执行人徐文珍,公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民二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徐文芬、徐文珍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徐文斌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文芳、徐文静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徐文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六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15-2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500元。但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牛尾巴15-21号(房权证为9××私44086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强制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跃华、卫妮娅名下(其中43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张跃华所有,42.7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卫妮娅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