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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2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刑初5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90年3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7日被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5年9月份开始经营“漂漂专业按摩店”。期间,刘某某容留姚某某、黄某某、聂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015年10月21日晚22时许,卖淫女姚某某和嫖娼男罗某、卖淫女黄某某和嫖娼男宁某均以150元价格在双清区建设路刘某某经营的“漂漂专业按摩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当场抓获。刘某某自经营以来净赚收入600多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姚某某、罗某、聂某某、宁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概貌图,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黄某某收到的嫖资150元钱照片及其使用的避孕套照片,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广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邓 莉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