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之建与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之建,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孙之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与三潭路转角赛博数码广场第*层****号商铺。经营者姓名:范亚男。原告孙之建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范亚男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9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6日至2016年1月1日期间工资共计9371元。裁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港岸烧烤店、范亚男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均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9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张保群审判员  迟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