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银忠与储尚吾、叶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银忠,储尚吾,叶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255号原告金银忠。被告储尚吾。被告叶彩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银忠与被告储尚吾、叶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