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银忠与储尚吾、叶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银忠,储尚吾,叶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1255号原告金银忠。被告储尚吾。被告叶彩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银忠与被告储尚吾、叶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俞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徐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