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3刑初17号公诉机关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青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琳,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XXX大学新生,分别骗取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0097.01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XXX大学2014级政法学院的学生“刘某某”,通过XXX大学2014级的新生QQ群与XXX大学2014级艺术学院学生许某某进行QQ聊天。被告人王某在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理由诈骗了许某某7718.01元。2、2014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XXX大学2014级政法学院的学生“刘某某”,通过XXX大学2014级新生QQ群与XXX大学2013级艺术学院学生张某某进行QQ聊天。被告人王某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以其表弟有事情需借钱为由诈骗了张某某1800元。3、2015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XXX大学2015级政法学院的学生“王某某”,通过XXX大学2015级的新生QQ群与XXX大学2014年级医学院学生陈某某进行QQ聊天。被告人王某在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其还房子贷款、炒股票为由诈骗了陈某某8536元。4、2015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XXX大学2015级艺术学院“王某某”,通过XXX大学2015级的新生QQ聊天群与XXX大学2015级外语学院学生任某某QQ进行聊天。被告人王某在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理由诈骗了任某某920元。5、2015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是XXX大学2015级艺术学院的学生“王某某”,通过XXX大学2015级的新生QQ聊天群与XXX大学2015级电工专业学生杨某某QQ进行聊天。被告人王某在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以各种理由诈骗了杨某某112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退回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张某某、陈某某、任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被告人王某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支付宝账单查询,被害人的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王某归案情况说明及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金额达20097.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且能积极退回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