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顾永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心一,顾永安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申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万心一。委托代理人:XX,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顾永安。申请再审人万心一因与被申请人顾永安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久民初字第0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万心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不合法。被申请人所住房屋属违章建筑,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被申请人房屋建于1992年,申请人儿子的婚房建于1986年10月,原审把申请人作为被告明显主体不对。(二)原审实体上判决错误。被申请人不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其要求具备合法建房手续的对象排除妨碍,明显纵容保护了非法行为。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万心一与被申请人顾永安系同组相邻的村民,顾永安房屋在万心一房屋的西侧。顾永安于1991年建房,万心一于1986年建房后,在其房屋西南角种植广玉兰树一棵,经过多年生长,该广玉兰树高度约8米。1989年,万宽、万宏领取了编号0302049宅基地使用证,万心一领取编号0302050宅基地使用证。后双方因二户边界及边界间种植树木等事宜而发生矛盾,经村、镇两级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已见,致使调解未果。2015年9月29日,本院判决:限被告万心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剪其位于启东市王鲍镇义南村被告宅前西南角的广玉兰树(高度修剪至6.2米)。本案受理费100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万心一负担。本院认为:万心一与顾永安系东西隔壁邻居。讼争的树木系万心一在1986年建好房屋后种植,现枝长达八米左右,确实影响了顾永安的采光,按相邻关系原则,万心一理应予以修剪。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非适格主体及原判实体错误”问题。本院认为,首先,万心一称顾永安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未有证据证实;其次,顾永安实际居住在万心一西宅并被其所种树木妨碍是事实;再次,违法用地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与处理相邻关系无关。妨碍采光的是申请人种植的广玉兰树,而非万宽、万宏的房屋,顾永安起诉万心一主体适格。故万心一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原判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万心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南松审判员 万菊英审判员 陆建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文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