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8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占华与佟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占华,佟玉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160号原告:周占华,女,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委托代理人:杨筱培,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佟玉梅,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原告周占华诉被告佟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新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保兴(主审)、人民陪审员刘绍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新春审 判 员 王保兴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