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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薛鼎奎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034号罪犯薛鼎奎,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满族,出生地辽宁省开原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鼎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薛鼎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薛鼎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2月31日,罪犯薛鼎奎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薛鼎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鼎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连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