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石孝君盗窃一案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孝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孝君,男,聋哑人,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敦化市。因盗窃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圆球形三年,于2008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翻译人金熙,延吉市第一特殊学校教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孝君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京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孝君、翻译人金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石孝君于2015年7月10日15时许,在敦化市鑫汇商场三楼“遇见美”专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关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关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600元。2.被告人石孝君于2015年12月5日15时许,在延吉市北大建材市场一区卖灯具的店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业主历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历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海信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100元。3.被告人石孝君于2015年12月6日中午,在延吉市北大建材市场一楼卖水管柜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业主李某甲不注意的时候,将李某甲放在柜台上的一部中兴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450元。4.被告人石孝君于2015年12月11日9时许,在延吉市女人世界一楼卖隐形眼镜柜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张某某不注意的时候,将张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两部手机查扣后,分别返还于失主李某甲和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孝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价格鉴定结论,现场指认照片,证人李某乙、李某丙、丰某某的证言,光盘三张,被害人关某某、历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石孝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孝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孝君系聋哑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石孝君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石孝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孝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金英玉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艺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