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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庆汉与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4民初1027号原告:田庆汉,男,195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田永(系原告儿子),男,1977年6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张俊东,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李长义,系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女,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单位的工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系该单位的农业经理。原告田庆汉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甘官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宝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楠及人民陪审员李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庆汉委托代理人田永及张俊东、被告甘官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杨威、李秀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庆汉诉称:原告系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后更名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村民。2004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书》编号为269号),承包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土地用途为农业用地,承包田的种类为菜田与旱田,合同约定的土地面积为9.8亩。2016年1月6日,原告发现被告发布了有关《公示》,具体内容为政府征收甘官村土地352亩……,原告得知后立即向被告负责人进行了了解,得知上述征收土地已涵盖了原告合法承包的9.8亩农业用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与被告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多年,原告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有关义务。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与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2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农村土地资源资产(租赁)合同书》(编号269号)的全部内容。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甘官村委会辩称:关于确认合同有效的问题,我们承认合同是有效的。现在原告要求我们继续履行30年不变的合同,我们有一个文件即关于合同细节的规定“如果国家征收或征占土地所有的村民无条件服从国家的规定,”政府动迁该块土地,我们想履行该合同也没有办法再履行,现在是政府修路的行为占用了原告的土地,我们无法再履行该合同,地上物归原告所有但土地是归甘官村集体所有的。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9.8亩土地,其中菜田1.5亩,旱田8.3亩。承包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向原告交付土地义务。2014年,原告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另查,该地系原告从他人处以转让方式取得。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现已更名为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等证据在卷,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3月25日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交付土地的义务。2014年,本案所涉土地被征用,系不可抗力,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全部内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田庆汉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3月2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合同书》有效;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杨士街道甘官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宝伟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