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29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叶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