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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294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叶波,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夏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