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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与绩溪百姓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绩溪百姓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4民初261号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郦小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岳,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绩溪百姓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法定代表人:章志坚,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绩溪百姓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货款,故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296.5元,由原告上海宝龙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德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