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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与任洪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任洪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96号原告: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被告:任洪兴。本院在审理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诉任洪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