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与任洪兴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任洪兴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96号原告: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被告:任洪兴。本院在审理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诉任洪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士特精密模具(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璐璐(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