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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辛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某,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572号原告:马某某,女,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陕西省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某某,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