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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与隋钰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隋钰,济南市人防安全应急救援中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坤,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隋钰,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学术推广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郝国庆,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龙,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济南市人防安全应急救援中心,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荣发,主任。上诉人山东万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江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隋钰、原审被告济南市人防安全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人防救援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隋钰与万江置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标的物系人防工程地下部分的商铺,并非独立的地上建筑,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构成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邵举强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代理审判员  曹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微信公众号“”